115年度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係指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是構成行政處分之要件包含:⒈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⒉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⒊須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⒋須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行為,⒌須為單方行為。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曾陸續借款予
訴外人許天平,許天平並開立本票及借據交由原告收執,
惟許天平
嗣未還款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許天平之繼承人返還借款等語,有行政訴訟
訴願狀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11-30頁)。依原告所陳,其與
第三人間關於爭訟金額之
法律關係,係本於私經濟主體地位所為之私法行為,
核屬私權糾紛,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是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所許。
三、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訴外人許天平之繼承人返還借款,核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起訴不備要件情事;故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