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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15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續予收容
高雄高等
行政法
院
裁定
地方
行政訴訟
庭第一庭
115年度續收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URWATI若娃(印尼國籍)
上列
聲請
人因
相對人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URWATI若娃續予收容。
理 由
收容
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暫予收容,
聲請人
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受收容人來臺逾期居留多日,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
之虞
。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須
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