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續收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AO QUANG THIEU陶光韶(越南國籍)
上列
聲請人因
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續予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O QUANG THIEU陶光韶續予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暫予收容,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受收容人來臺逾期居留多日,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謝琬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