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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續收字第 3129 號裁定
115年度續收字第312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MUSLEH阿利(印尼國籍)
主 文 MUSLEH阿利續予收容。 理 由 |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21日起暫予收容, 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 |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 |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 |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顏珮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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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