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8 年度司家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林修德       林修銘       蔡伯倫 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丙○○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 叁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乙○○、丙○○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 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 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 、第3 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 判費外,尚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 項之規定即明。而訴訟費 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 二、經查: ㈠兩造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繼訴字 第7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按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被告甲○○提起上訴,被告乙 ○○、丙○○視同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 度上易字第15號判決上訴駁回;被繼承人林孫朝直所遺如附 表一編號1、2所示遺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林修義 與甲○○、乙○○、丙○○,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 配;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甲 ○○、乙○○、丙○○,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等 情,且本件不得上訴業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 ㈡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3,969元 │由聲請人預納(見本案卷一第2 頁)。 │ ├───────┼──────────────┼───────────────────────┤ │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7,903元=20,953元 │由相對人甲○○人預納(見二審卷第11頁、第111頁 │ │ │ │) │ ├───────┼──────────────┼───────────────────────┤ │第二審裁判費 │ 1,584元+906元=2,490元 │聲請人於二審變更聲明應徵之裁判費,由聲請人預納│ │ │ │(見二審卷第66頁、第79頁)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 │㈠訴訟費用總計37,412元。 │ │ 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3,969元+第二審訴訟費用23,443元【20,953元+2,490元 】=37,412元。 │ │㈡聲請人及相對人甲○○、乙○○、丙○○各自應負擔9,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⒈聲請人負擔四分之一:37,412 元×1/4=9,353元 │ │ ⒉相對人甲○○、乙○○、丙○○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37,412元×1/4=9,353元 │ │㈢聲請人於第一審已預納訴訟費用13,969元、第二審預納訴訟費用2,490元,扣除應負擔之9,353元,溢繳│ │ 7,106元。 │ │ 相對人甲○○於第二審已預納訴訟費用20,953元,扣除應負擔之9,353元,溢繳11,600元。 │ │ 相對人乙○○、丙○○均未繳納一、二審訴訟費用。 │ │㈣相對人乙○○、丙○○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553元。 │ │ 計算式:7106元×1/2=3,553元 │ └──────────────────────────────────────────────┘ 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 應繼分 │ ├──┼──────┼──────┤ │ 1 │ 林修義 │ 1/4 │ ├──┼──────┼──────┤ │ 2 │ 乙○○ │ 1/4 │ ├──┼──────┼──────┤ │ 3 │ 甲○○ │ 1/4 │ ├──┼──────┼──────┤ │ 4 │ 丙○○ │ 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