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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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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度司繼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聲 請 人 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 一、上列聲請人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對被   繼承人穆義明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大光明消防   有限公司、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之聲請均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分   別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大光明消防有   限公司、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   別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