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繼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道
聲 請 人 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
一、上列聲請人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對被
繼承人穆義明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大光明消防
有限公司、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之聲請均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應分
別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大光明消防有
限公司、毅峰企業社即張清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
別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