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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00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李00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李00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李00
李00
康00
康00
康00
康00
康00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00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林00
林00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為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並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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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