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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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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0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李玉霞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李玉琴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李玉敏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李玉美  


            李玉花  

            康靜芬  

            康靜娟  

            康銘元  


            康銘文  

            康銘仁  

兼  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林靖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佩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A23於審理中,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為被告A24,本件訴訟程序應於被告A23之監護人(即被告A24)依法承受訴訟當然停止,另因A24同為本案被告,是否需為A23選任特別代理人,亦待林○○陳報意見後認定,本件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