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o樺
陳o蓁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
張o鏻
陳o滿
被代位人兼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o澖
被 告 陳o廷
陳o橌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
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後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審理)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結果,將影響原告代位權是否存在,乃本件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查另案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確定,有該裁定附卷為憑。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