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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度家繼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佳芸  
被      告  陳o樺  


            陳o蓁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

            張o鏻  


            陳o滿  

被代位人兼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o澖  
被      告  陳o廷  

            陳o橌  


            呂峻睿即陳o蓁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後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審理)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結果,將影響原告代位權是否存在,本件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另案訴訟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確定,有該裁定附卷為憑。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