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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度家繼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芷伃 被 告 甲○○
乙○○
丙○○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己○○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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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