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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2 年度家繼簡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林芷伃  
被      告  甲○○  

            乙○○  


            丙○○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