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周子幼
卓飛展
卓飛霄
受告知人即
被 代位人 卓艷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明台物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