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O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就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暨按其聲明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家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
上訴理由。而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等均有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人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完整
上訴聲明,暨按聲明不服之程度,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