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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6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慶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對於聲請人尚有債務未清償,被繼承人於111年3月4日死亡,其各順位繼承人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權,故已無人可得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所遺財產資料乙筆(車輛乙輛、車廠牌名稱:大發、車年:1994),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在卷可參茲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爰通知聲請人於十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6,000元,此有本院113年8月8日113年度司繼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惟查,聲請人並未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自得拒絕准許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