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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5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82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江依宥 
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22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