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羅文朋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
聲請人對被
繼承人羅陳金雲之遺產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5條
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113年7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於屏東縣潮州鎮,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1紙在卷
可憑,
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依
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