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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6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55號
聲  請  人  羅文朋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羅陳金雲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113年7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於屏東縣潮州鎮,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