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俊雲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甲OO(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路○○號)於113年3月20日死亡,其第一、三順位之
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無第二、四順位繼承人,而其
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
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
利害關係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804號裁定選任許OO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804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