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一、上列
聲請人
聲請為被
繼承
人乙○○選任
遺產管理人
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
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