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