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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
聲請人
聲請選任被
繼承
人丙○○之
遺產管理人
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
係因
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
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