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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丙○○○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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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