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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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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司繼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