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2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A002」之記載,應更正為「A02(000000000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