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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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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遺贈登記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楊雪貞律師
被      告  丙


            丁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誠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8月6日辯論終結,被告陳明請求為當事人訊問,經核應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