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566號
上列
聲請人與受
監護宣告之人乙○○間聲請許可
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
非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