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