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戊○○ 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乙○○
丁○○
丙○○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丁○○、丙○○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按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2亦分別明定。又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陳泳和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
所載,因陳泳和遺產之
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1萬2,500元 (計算式 :165萬元×1/4=41萬2,500元)。因分割遺產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
所稱丙類事件,依據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
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
聲請,本件原告具狀請求分割遺產狀,該
起訴狀視為調解之聲請,而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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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 | ⑴346萬8,000元 ⑵計算式:4萬8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85(面積)乘以1/1(權利範圍) |
| | 高雄楠梓區莒光段一小段425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楠梓區慶昌里慶昌街30號,權利範圍: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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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 | 高雄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 | 陽信商業銀行右昌分行(00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 | 陽信商業銀行右昌分行 (00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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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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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貸款(至112年12月13日止) | |
| |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9月14日貸款(至112年12月13日止) | |
| |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10年1月26日貸款(至112年12月13日止) | |
| |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貸款之本息(暫計算繳交 期間為自112年12月起至113年7月止) | |
| |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9月14日貸款(暫計算繳交期間為自112年12月起至113年8月止) | |
| |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110年1月26日貸款(暫計算繳交期間為自112年11月起至113年7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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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上述編號1之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 ⒉上述編號2至24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⒊上述編號25至30之價額依原告主張。 ⒋上述各編號遺產合計為-349萬294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