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85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
經查,原告主張分割被
繼承人○○○、○○○○之存款遺產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萬981元及4萬4,131元,總計共為93萬5,112元【計算式:890,981+44,131=935,112】,再依
兩造應繼分比例各1/3計算,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1萬1,704元【計算式:935,112×1/3=311,704】,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1萬1,704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