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
抗 告 人 A01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郭○○間
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及聲請給付
扶養費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觀諸抗告人之民事
抗告狀所載,係對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1號給付扶養費之家事
非訟事件二
裁判同時聲明不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應徵3,0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