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中律師
上列反
聲請人與反聲請
相對人乙○○間聲請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下稱
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聲請人聲明第1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非訟件,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聲明第2項請求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
扶養費部分,則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又聲明第3項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45萬7,574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則係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綜上,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2,000元(計算式:1,000+1,000=2,000),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反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