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財簡字第11號
反請求原告 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家財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伍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被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A01(下稱A01)於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A02(下稱A02)前向本院請求
離婚之113年度婚字第324號事件審理中,對A02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預備反請求,A01之聲明經變更後為請求A02給付A01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
暨願供
擔保請求宣告
假執行,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判決:
⑴A02應給付A01180,590元及自該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⑵A01其餘之訴駁回等。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三、查A02對於本院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A02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不利於A02部分廢棄;⑵A01於第一審反請求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屬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A02就此之上訴利益為180,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A02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A02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A02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