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財訴字第61號
原 告 甲○○
羅顥程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
本案給付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等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追加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8萬9,185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追加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38萬9,185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萬4,66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