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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10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鐘秀儀  


監護宣告  
之人        呂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3頁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郁甄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465.00
公同共有105/100000
2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房屋即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公同共有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