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1023號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甲○○○為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前業已函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然
迄未見補正。
爰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㈠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張**、陳**、張**、張**、張**之
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陳**、張**、張**均同意由乙○○擔任甲○○○之
監護人,並同意由張**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按:其上須有簽名與蓋章)。
㈢請提出照片等證據詳盡描述甲○○○目前身體、精神狀況(例如意識是否清楚?是否能表達?是否能聽懂他人說話?移動是否方便?日常生活是否需人照顧?是否具攻擊性、居住地址等等)。
㈤本件擬聲請由高安診所精神鑑定之原因為何?
㈥本件聲請精神鑑定,是否希冀法官到場?抑或法官毋庸到場,待鑑定報告後再
開庭審理?
二、承上,如仍欲提出本件聲請,則請遵期補正。反之,若擬不提出本件聲請,則請具狀撤回或另為其他
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