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監宣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甲○○為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前業已函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然
迄未見補正。
爰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㈡請提出謝○○同意由乙○○擔任甲○○
監護人、同意由王○○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需有簽名或蓋章)。
㈢請提出照片等證據詳盡描述甲○○目前身體、精神狀況(例如意識是否清楚?是否能表達?是否能聽懂他人說話?移動是否方便?日常生活是否需人照顧?是否具攻擊性、居住地址等等)。
㈤本件聲請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精神鑑定,是否希冀法官到場?抑或法官毋庸到場,待鑑定報告後再
開庭審理?
二、承上,如仍欲提出本件聲請,則請遵期補正。反之,若擬不提出本件聲請,則請具狀撤回或另為其他
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