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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件
兒      童  乙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丁        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丁、兒童丁、丙准予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少年丁、兒童丁、丙由乙獨自照顧,丁、丁、丙長期遭乙過度管教致傷,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將三人緊急安置。乙對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態度被動消極,親職功能不彰,無子女返家照顧具體規畫,且無合親屬可協助照顧,三人有行為及身心議題須持續介入輔導,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34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兒少表達意願書、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為證,認為真實。乙對本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8月1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成效不彰,無接子女返家照顧之具體計畫,丁、丁、丙有偏差行為,須長期介入復健輔導,本院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