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1月1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甲為兒童甲之母,甲長期無法穩定甲之就學狀況,且有多筆竊盜紀錄,於民國112年7月及11月,皆有無端令甲涉入竊盜犯罪情境,或利用其犯罪
之虞,甲對於社政調查表現抗拒與不配合,曾於調查
期間失聯達一週,多次拒絕透漏甲之所在地;甲與同居人親密關係衝突,致甲處於目睹暴力風險中,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將甲緊急安置,經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同年8月1日止。考量甲未完成
親職教育,甲自我保護及認知能力尚不足,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
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
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32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甲之意見,稱對延長安置無意見,但仍希望可以讓甲返家,有113年8月1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甲無法提供甲安全妥適之照顧環境,為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