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643號
113年度護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乙 同上
丙
相 對 人 丁 同上
主 文
兒童丁、丁、丙准予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1月23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乙為兒童丁、丁、丙之母,乙家居住環境髒亂,影響丁、丁之健康及安全成長,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將丁、丁安置,丁、丁之胞弟丙亦於同年6月14日受安置至今,因3人為同戶兒少,請
鈞院併案審理。乙無法提供丁、丁、丙穩定之生活品質,為確保丁、丁、丙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64、365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
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乙表示無意見,有113年8月13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乙無法照顧其等,且無合
適親屬可擔任替代照顧者,依丁、丁、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