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654號
抗 告 人 AV000-S00000000A(姓名
年籍資料詳卷)
AV000-S00000000B(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經查,
本件抗告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