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件
兒 童 乙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丁 同上
主 文
少年甲、兒童乙、丙准予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2月18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丁親職功能不佳,曾過當管教甲、乙、丙,於民國109年5月至000年0月間數度揚言要傷害甲、乙、丙,聲請人緊急安置三人,並獲
鈞院延長安置至113年9月18日止。丁雖已完成
親職教育課程,
惟情緒不穩於112年1、2月二次意圖跳樓自殺。丁拒配合家庭處遇計畫,阻撓乙、丙與生父完成
認領登記,聲請人已於113年4月11日聲請停親改監,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其等之照顧與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94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兒少
表達意願書為證,
堪認為實在。本院詢問丁對
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其表示同意,有113年9月4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丁目前已另有伴侶,丁之親職及情緒控制能力不佳,不
適合照顧甲、乙、丙,甲部分無適當親屬可提供照顧,乙、丙已轉為親屬安置,為其等最佳利益,本院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