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件
乙 同上
相 對 人 丙 同上
主 文
兒童丙、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兒童丙、丙未受其母乙
適當照顧,聲請人獲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乙於112年12月
29日結婚另組家庭,現配偶無意願照顧丙、丙,乙已同意將丙、丙
出養,目前仍持續媒合
收養,為確保其等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85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丙、丙延長安置之意見,
惟未獲回應,有113年9月18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丙、丙目前受到良好照顧,持續媒合收養,依丙、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