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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件
            乙        同上
相  對  人  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丙、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丙、丙未受其母乙當照顧,聲請人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乙於112年12月
  29日結婚另組家庭,現配偶無意願照顧丙、丙,乙已同意將丙、丙出養,目前仍持續媒合收養,為確保其等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85號民事裁定為證,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丙、丙延長安置之意見,未獲回應,有113年9月18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丙、丙目前受到良好照顧,持續媒合收養,依丙、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