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月13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乙、丙為兒童甲之母、繼父,於民國112年10月至000年0月間有3次通報甲遭丙不當管教。社工於3月27日與乙、丙擬定安全計畫,促請乙、丙理解甲行為之動機,學習合
適教養方式,
惟4月4日再次發生乙、丙不當管教甲事件,丙並表達盡速安置甲,深怕無法控制情緒致甲受更嚴重傷害,乙亦表示管教無力,聲請人於113年4月11日緊急安置甲,甲無適合之人可提供照顧,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
537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丙對甲延長安置之意見,其表示同意,有113年9月24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乙、丙均未完成
親職教育課程,親職能力待提升,甲無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