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件
兒 童 乙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丁 同上
主 文
少年丁、兒童丁、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15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少年丁、兒童丁、丙由乙獨自照顧,丁、丁、丙長期遭乙過度管教致傷,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3日將三人緊急安置。乙目前積極配合家庭處遇計畫,親職功能顯著改善,並具體規畫子女返家照顧計畫,親屬亦可協助照顧,考量乙尚在配合執行家庭處遇計畫,且乙對三人返家之預備及規劃尚未充足,現階段三人仍不
適宜返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02號民事裁定、戶籍資料、兒少
表達意願書、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為證,
堪認為真實。乙同意
本件延長安置,有本院113年10月29日電話
記錄可佐。審酌乙積極配合家庭處遇計畫,親職功能明顯改善,
惟目前尚在執行家庭處遇計畫,三人之返家照顧計畫仍欠完備,本院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