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相 對 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保密附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少年甲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