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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少      年  甲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保密附表
相  對  人  乙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見保密附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少年甲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