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3月18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兒童甲原由
相對人乙委由保母照顧,因乙未支付保母費用,保母不願再照顧甲,遂由甲外祖母丙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接回照顧,丙於6月8日攜甲至警局表示經濟管教壓力大,社工提供急難救助金及育兒指導資源,以提升丙照顧能力,
惟丙於16日再次報警表示甲難以照顧、經濟壓力大、衍生家庭糾紛,已無力照顧,社工觀察甲身上有多處傷勢,身體清潔度不佳,將甲緊急安置,獲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今。評估乙雖簽屬家庭處遇計畫,惟因乙於113年9月底與其同居人搬至臺中且預計長居,
聲請人函請臺中家防中心查訪並提供
親職教育輔導,目前乙尚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難以評估乙親職能力,另甲之父已另組家庭,尚待確認其照顧意願,甲無
適當親屬可照顧,為甲之人身安全及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有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02號民事裁定為證,
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於
本件安置之意見,惟乙電話暫停使用,有113年11月29日電話
記錄可憑,審酌乙雖有照顧甲之意願,然尚未完成親職教育,難以評估其親職能力,甲無適當親屬可提供照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