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A01
失 蹤 人 A03 原住○○○○○區○○路0號6樓之3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A03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告A0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區○○路0號6樓之3)於民國113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A03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失
蹤人A03(年籍詳如主文所示)為聲請人A01之父親,A03於民國106年6月15日去大陸工作後即失去聯絡,聲請人曾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多次請求協尋,但未獲結果,A03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聲請准對A03為
死亡宣告等語。
二、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
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
反證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為失蹤人A03之子,有
戶籍謄本可稽,與A03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
本件適格之聲請人。聲請人主張A03自106年6月15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有本院114年度亡字第33號卷所附相關調得資料、覆函
可憑,
堪認A03至遲於106年6月15日即已失蹤,失蹤迄今已逾7年為真實。
四、又本院於114年8月11日以本院114年度亡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為宣告失蹤人A03死亡之
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6個月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等情,亦有
上開裁定、公告
暨公告證書等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A03死亡,應予准許。
五、A03至遲於106年6月15日失蹤,計至113年6月15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