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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家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丙○、乙○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