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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家親聲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A01  


關  係  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未成年人A02(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其父洪國廸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A02之母,未成年人之父親洪國廸於民國114年7月8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被繼承人洪國廸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洪國廸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未成年人A02於辦理其父洪國廸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遺產分割協議書(如附件)。
  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
  ㈣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商業登記抄本、印鑑證明書。
  ㈤受選任人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認由余景登律師為未成年人A02於辦理被繼承人洪國廸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