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登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雅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112年12月13日發現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依據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示,僅查得乙筆財產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現值金額2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在卷可參。茲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爰通知聲請人於十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30,000元,此有本院114年8月12日114年度司繼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惟查,聲請人並未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自得拒絕准許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