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朱戊生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末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