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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0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陳谷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朱戊生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末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明,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