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丁○○
乙○○
甲○○
一、被
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巷○○○○號)於112年10月19日死亡,
聲請人即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因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故本院依法為本裁定。至聲請人另請求函調陳文宗之遺產稅財產資料清單、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書、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料等,應由聲請人另循其他途徑處理,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