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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於113年11月27日死亡,聲請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